在生活中難免會遇到朋友借車這種情況,借與不借都成了難題。將車借給朋友,擔心愛車被刮蹭或是使用途中出啥意外;不借,又怕影響友情,讓人覺得自己太小氣。實際上,隨意出借機動車給他人要承擔很多法律風險,來看看下面這起案例吧!
據法治時報日前報道,2023年5月20日,張某向孫某提出要借用孫某租用的商務車出行。孫某就將商務車借給了張某。第二天,張某駕駛商務車時遇到交警檢查,發現張某的駕駛證已經被吊銷。公安交管部門查獲張某無證駕駛后,便將該商務車扣押。商務車被扣押后,孫某多次找張某商議商務車被扣押問題,并表示該商務車是自己以每日500元租金租回來的,多扣押一天,他就要多支付500元,讓張某想辦法解決。
2023年5月31日,張某為了給孫某一個交代,向給孫某出具了欠條。欠條上約定,因張某無證駕駛導致商務車被扣押10天,自愿賠償給孫某8000元。之后,孫某前往當地公安交管部門取車,結果被告知案件并未完全處理,無法取走涉案商務車。直到2023年6月16日,孫某才將有關取車手續辦妥,取回涉案商務車。在商務車被扣押期間,孫某一共向租車公司支付了27天的租金,共計13500元。孫某將案涉商務車歸還后,便找到張某交涉賠償事宜,但張某卻視而不見。即使是孫某見到了張某,張某也是想辦法推諉。孫某催要半年無果,無奈之下,于2024年1月將張某起訴至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。
庭審中,孫某主張張某應該按欠條約定的數額每日800元的標準賠償21600元。三亞城郊法院經審理認為,案件的起因是張某因無證駕駛孫某提供的商務車存在過錯,侵害了孫某的權益造成的損害,張某應該對孫某承擔全部侵權責任。因為張某向孫某出具了欠條,張某承認了商務車被扣押的損失8000元由他承擔,所以,根據張某向孫某出具的欠條,張某應該按該欠條的約定賠償孫某自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30日車輛被扣押10天的損失8000元。同時,因為后續的扣押造成的損失雙方無書面協議,后續期間以實際支出為準,區分“約定賠償”與“實際損失”,避免張某超額賠付。按照孫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,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16日車輛被扣押17天,按孫某每天支付租金500元計算,張某應賠償孫某車輛被扣押17天的損失8500元。
最終,法院判決張某賠償孫某損失16500元(8000元+8500元),對孫某主張超過16500元部分不予支持。
本是朋友,結果因為借車鬧上了法庭,令人噓唏。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李小亮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,本案中車主借車的遭遇算“不幸中的萬幸”。借車給無證人員等于自找麻煩,輕則賠錢扣車,重則坐牢。車主可能面臨行政風險、民事風險、刑事風險、保險公司拒賠或追償風險。
李小亮律師介紹說,根據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9條第2款規定,車主將車借給無證人員,會被罰款200-2000元,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。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209條規定,有過錯的車主需對借車人造成的損失,承擔相應賠償責任。根據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》第22條規定,交強險賠付受害人后,保險公司有權向車主和借車人追償;根據《保險法》第17條規定,商業險合同通常將無證駕駛列為免責條款,如果保險公司盡到了充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后,事故損失需車主自掏腰包。
如果借車人無證駕駛構成交通肇事罪,車主可能因“明知無證仍借車”被認定為共犯。如果借車人無證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,如果車主明知無駕駛證借車人醉酒、飆車仍借車,可能構成共犯。
因此,李小亮律師建議,車輛“非必要不外借”,尤其是不能借給未成年人、酒駕者或吸毒人員。如果必須出借車輛,車主必須嚴格核查借車人的駕照,使用“交管12123”APP核驗狀態。雙方簽訂書面協議,寫明“合法駕駛,否則自擔全責”等約定,留存借車時間、車況等證據,避免以后出現狀態時“扯皮”。
揚子晚報/紫牛新聞記者 郭一鵬
校對 盛媛媛